國家標準制定流程:
國家標準GB/T 16733—1997《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及代碼》明確了我國標準制定程序的階段劃分。該標準是以世界貿易組織(WTO)關于標準制定階段劃分的標準為基礎,參考國際標準組織(ISO)和國際電工委員會(IEC)的《ISO/IEC 導則第1部分:技術工作程序》提出的。具體程序包括九個階段:預階段、立項階段、起草階段、征求意見階段、審查階段、批準階段、出版階段、復審階段、廢止階段。
一、預階段
預階段是標準計劃項目建議的提出階段,全國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)或部門收到新工作項目提案后,經過研究和論證,提出新工作項目建議,并上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(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)。
二、立項階段
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國家標準新工作項目建議后,對上報的項目建議統(tǒng)一匯總、審查、協(xié)調、確認,并下達《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》。
三、起草階段
技術委員會收到新工作項目計劃后,落實計劃,組織項目的實施,由標準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。
四、征求意見階段
標準起草工作組將標準征求意見稿發(fā)往有關單位征求意見,經過收集、整理回函意見,提出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,完成標準送審稿。
五、審查階段
技術委員會收到標準起草工作組完成的標準送審稿后,經過會審或函審,最終完成標準報批稿。
六、批準階段
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標準報批稿進行審核,對不符合報批要求的,退回有關起草單位進行完善,最終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(fā)布。
七、出版階段
國家標準出版機構對標準進行編輯出版,向社會提供標準出版物。
八、復審階段
國家標準實施后,根據科學技術的發(fā)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,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。復審后,對不需要修改的國家標準確認其繼續(xù)有效,對需要作修改的國家標準可作為修訂項目申報,列入國家標準修訂計劃。對已無存在必要的國家標準,由技術委員會或部門提出該國家標準的廢止建議。
九、廢止階段
對無存在必要的國家標準,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廢止。